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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西军转安置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答案(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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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化妆品公司甲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女演员乙的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肖像权。故本题答案选B。

2.【答案】B。解析:因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

3.【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属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对其他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需负刑事责任。

选项A:16周岁生日当天属尚未满16周岁,因此,甲对其盗窃银行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选项B: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乙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使他人死亡构成非法拘禁罪。若要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必须使用暴力,该选项显然不具有这一条件。因此乙不负刑事责任。

选项C: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致人重伤的情形,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D:根据《刑法》第289条的规定,聚众“打砸抢”中,如果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只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丁不是首要分子,因此不需负刑事责任。

本题答案为C。

4.【答案】C。解析:《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材料中,甲某还处在假释期限内,又犯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应按照数罪并罚中先减后并的原则处罚。

5.【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定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经济犯罪以及其他贪利性的犯罪,一般才要附加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

6.【答案】C。解析: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根据题目中的描述,叶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故本题答案选C。

7.【答案】B。解析: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答案】A。解析: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执行一段时间后,如犯罪分子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对判处有期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二分之一以上、无期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能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假释。但是对于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所以只有A选项正确。

9.【答案】B。解析:A应该定故意伤害罪,因为甲并没有杀害的故意,仅仅是掏出了匕首刺了一刀。并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B应该是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照此规定可得出乙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C应该是绑架罪。《刑法》第239条规定: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它并未作出注意规定,所以还是定绑架罪。D应该是放火罪,因为丁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10.【答案】B。解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故本题答案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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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冷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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